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挠、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