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劳动者投诉的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派员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