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