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