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协商和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