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工会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