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