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勐梭镇人民政府及其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勐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属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及建设
勐卡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镇规划的编制、修编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城镇绿化
经批准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和行道树的种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用地内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绿化,由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居民私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城镇绿化植树应当选用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草种、树种等。
古树名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挂牌保护。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
城镇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应当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从事城镇环卫保洁有偿服务,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镇公厕的产权单位,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定期清扫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经批准设置的前款设施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形美观,并保持安全整洁。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二)采摘花果,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草坪、花坛(池),在公共绿化地种植蔬菜;
(三)在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和宣传单;
(四)向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和其他水面倾倒渣土、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主街道临街面建筑物上堆放、悬挂物品,擅自悬挂跨街横幅;
(六)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停放;
(八)运输车辆沿街遗撒渣土、粉尘、垃圾和泄漏污物;
(九)在公共场所放养畜禽。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树木价值2至3倍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清除费用2至4倍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畜禽无人认领的,没收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