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第十条有效勐梭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勐卡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镇规划的编制、修编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