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二)采摘花果,攀爬树木,翻越绿篱,损毁花木,踩踏草坪、花坛(池),在公共绿化地种植蔬菜;
(三)在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和宣传单;
(四)向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和其他水面倾倒渣土、垃圾或者排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主街道临街面建筑物上堆放、悬挂物品,擅自悬挂跨街横幅;
(六)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停放;
(八)运输车辆沿街遗撒渣土、粉尘、垃圾和泄漏污物;
(九)在公共场所放养畜禽。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