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八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和行道树的种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用地内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绿化,由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居民私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