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进行绿化。建成区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区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城镇绿化植树应当选用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草种、树种等。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