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绿化专业规划。经批准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