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责任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环卫机构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各社区应当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