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宜良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旅游、文化、工商、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及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对保护景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景区规划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
第三章保护
特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已开发和尚未开发的地下溶洞及洞口、天窗周边区域;叠虹桥区域。
一级保护区:麦田河、三脚洞、阿路龙崖刻等区域。
二级保护区:马蹄河两侧汇水区域;上大洞、大沙坝、大枯坑等区域。
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围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设立界桩(碑)。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洗矿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
(六)销售、购买、运输景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等风景石;
(七)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野生保护植物;
(八)在河道、沟渠内毒鱼、炸鱼、电鱼;
(九)在指定地点外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废弃物;
(十)破坏文物、景物;
(十一)擅自砍伐、损毁林木;
(十二)毁坏或者改变界桩(碑);
(十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挖砂、取土;
(三)放牧;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非指定地点吸烟。
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
(一)影视剧拍摄、科学考察;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章管理
(一)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景区的保护与开发;
(二)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和处置;
(五)建立健全石景、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档案,并实施有效管理;
(六)科学合理确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保护标志、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志;
(七)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八)负责景区游览区的服务设施、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
(九)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十)加强景区游览区的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利用景区内的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景区的门票收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所销售、购买、运输的风景石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本条例禁止销售、购买的风景石而运输的,对运输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处罚;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景区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
(三)串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敲诈勒索游客的;
(四)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