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对保护景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