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对景区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的;(二)管理不善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三)串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敲诈勒索游客的;(四)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五)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