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宜良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宜良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旅游、文化、工商、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及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