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景区的保护与开发;
(二)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和处置;
(五)建立健全石景、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档案,并实施有效管理;
(六)科学合理确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保护标志、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志;
(七)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八)负责景区游览区的服务设施、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
(九)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十)加强景区游览区的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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