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所销售、购买、运输的风景石和违法所得;销售者和购买者恶意串通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本条例禁止销售、购买的风景石而运输的,对运输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处罚;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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