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现有人居构筑物按照规划逐步拆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