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特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挖砂、取土;(三)放牧;(四)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非指定地点吸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