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挖砂、取土。因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挖取,并按照规定恢复植被。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挖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