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记录环境原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和环境。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档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