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9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9年12月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9年12月16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建设工程项目见附件);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划分界线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
市外单位到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登记。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交通工程
1、大型以上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2、铁路重要车站和铁路枢纽的通信、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二、水利、电力工程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及其大坝;
2、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和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工程
1、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机楼;
2、容量5万门以上的电信、移动通讯枢纽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的主要控制工程,大中型储油、储气、储水工程;
2、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急救中心、重要的医疗卫生设备用房及血站。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工程;
(2)大中型污水处理工程;
(3)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
的生产、储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容纳100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5000人以上的体育馆, 20000人以上的体育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6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
3、县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用房;
4、大型工矿企业的生产、动力、通讯、控制中心、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
5、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