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