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