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