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等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