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交通工程
1、大型以上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2、铁路重要车站和铁路枢纽的通信、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二、水利、电力工程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及其大坝;
2、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和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工程
1、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机楼;
2、容量5万门以上的电信、移动通讯枢纽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的主要控制工程,大中型储油、储气、储水工程;
2、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急救中心、重要的医疗卫生设备用房及血站。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工程;
(2)大中型污水处理工程;
(3)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
的生产、储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容纳100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5000人以上的体育馆, 20000人以上的体育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6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
3、县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用房;
4、大型工矿企业的生产、动力、通讯、控制中心、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
5、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