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交通工程

1、大型以上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2、铁路重要车站和铁路枢纽的通信、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二、水利、电力工程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及其大坝;

2、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和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工程

1、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机楼;

2、容量5万门以上的电信、移动通讯枢纽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的主要控制工程,大中型储油、储气、储水工程;

2、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急救中心、重要的医疗卫生设备用房及血站。

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工程;

(2)大中型污水处理工程;

(3)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

的生产、储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容纳100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5000人以上的体育馆, 20000人以上的体育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6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

3、县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用房;

4、大型工矿企业的生产、动力、通讯、控制中心、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

5、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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