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评价报告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价报告5日内上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