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价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