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下列地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建设工程项目见附件);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划分界线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