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7年12月1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青年志愿者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教育、民政、卫生、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者组织提供相应信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
青年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