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