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