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