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有关方面的优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