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条已废止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