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求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组织向社会招募青年志愿者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青年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