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并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身体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