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