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者、青年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