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