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年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