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