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