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