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