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保护与发展条例
(2015年7月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作给予政策、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一)具有特色生态自然景观和民族特色产业的;
(二)主体建筑群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布局协调,风格典型的;
(三)民族传统习俗保存完整的;
(四)民族民间传统艺术或者工艺留存完好,至今仍在应用,独具特色的;
(五)保存有与民族传统文化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的文物古迹的。
具备前款所述条件的村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将该村寨列入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录。
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村寨基本情况的说明。
在编制保护规划时,组织编制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以及该村寨村民的意见。
保护规划应当经该村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十五日内,由组织编制该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规划区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保护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范围;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在保护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和节约资源、防御灾害的要求,保持村寨原有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在保护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因消防安全需要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进行改造的,应当尽可能在不破坏村寨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开设防火通道,配备消防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规划区内重点标志性建筑物进行修缮、改造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范围;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有关保持村寨环境清洁的村规民约,并督促村民遵守执行。
(一)在木楼区域存放易燃性、爆炸性危险物质;
(二)电鱼、毒鱼、炸鱼;
(三)擅自采伐林木、采挖树兜树木;
(四)乱占土地,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
(五)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垃圾、堆放垃圾;
(六)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堆放、悬挂有碍特色村寨容貌的相关物品;
(七)刻划、涂污、损坏建筑物、文物,移动、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民族传统文化、技艺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
鼓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村民穿戴民族服饰。尊重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传统习俗,支持、引导开展三月三、抢花炮、斗牛等健康有益的民族节庆、祭祀、竞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