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村寨保护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