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认定、挖掘、收集、整理,并依法予以保护。

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民族传统文化、技艺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